醫與女患不倫 分手告竊盜

醫遭批行為失當 法官勸女「讓愛成往事」

20090806日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已婚的南投縣埔里基督教醫院精神科醫師吳元欽與房仲女患者交往兩年後,女方懷疑吳男劈腿才提分手,搬走他新購住宅的電視櫃被控竊盜,女方出庭 淚訴遭負心,法官判她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還在判決裡勸她放手,「讓愛成往事」;也盼吳男勿上訴,「讓愛戀情仇劃下句點」。


敗壞醫德

女方昨受訪表示能了解法官的用心,自己是第三者,是不好示範,但仍拭淚哽咽說:「我沒偷電視櫃,這是兩人交往買的東西,如何分得清。」吳男(四十九歲)則說去年女方還到他的診所打擾,甚至辯說不捨分手才行竊,「實在有些牽強」。


男購屋一起挑家具

醫 療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劉梅君則斥責醫師:「和患者發生不倫戀真的不適合,況且精神患者比較脆弱,加入感情,會讓情況變得更複雜,我們希望提升醫病關係,但不 是要醫生和患者發生關係。」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強調,醫師若利用職務之便,查到病患電話、地址,展開追求或騷擾,「視情節可由醫師懲戒委員會議處,最 重可廢止醫師資格。」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現年四十八歲、長相清秀的女患者,十四年前因憂鬱症長期接受吳男治療,四年後已婚的吳男調離台中,但雙方仍有聯絡,直到三年前因房屋買賣頻繁往來,譜出不倫戀曲。去年三月,吳男還透過女患者購屋,兩人一起挑選家具。


但女方指控,愛的小窩還沒入住就變調,吳男另結新歡。女方氣憤下搬走價值一萬八千元的電視櫃。吳男向法官表示,因與女方濃情轉淡,打算分手,始終沒有同居想法,並提出付款帳單,證明電視櫃雖由女方墊款,但他已清償,電視櫃是他的。


寫千字判決勸放手

法官依竊盜罪判女方有罪,但審酌她是不甘吳男背心離棄,才失慮行事,給予緩刑,還在判決書裡寫了近千字,勸謝女「當愛已成往事,所有真摯竭力的挽回都已徒然,要心無罣礙離開」;也希望吳男「心懷悲憫和憐惜,對女方的痴傻舉措不再細究(指不要上訴)。」


銘傳大學法律系教授劉秉鈞認為,法官在判決書加入感性言論,已超出法律要求,立意雖好,但也可能被當事人認為多管閒事,可是法律也沒規定判決書不可以加入感性論述,這種作法是否妥適,見仁見智。



醫病不倫戀糾紛

◎2008/08:女病患謝雪霞指控長庚醫院副院長黃燦龍在1984年幫她開刀,兩人發生婚外情並生下一子,但黃不認孩子,謝因此提告,法院審理中。

◎2008/07:高雄義守大學附設醫院婦產部主任莊乙真,因與女病患婚外情,女方陳姓丈夫上網罵莊是「最沒有醫德的醫生」挨告,法官認為醫師醫德有爭議,判陳無罪。

◎2005/01:中市黃姓牙醫同時與前立委陳傑儒女兒陳歆玫及一名女病患交往,女病患懷孕後遭拋棄,錄下談判過程求償,不料錄音帶落入黑道手中,恐嚇牙醫500萬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841987/IssueID/20090806

利用病患信賴心理 有違醫德

20090806日蘋果日報


道德標準

針對醫師與病患之間如何避免感情糾紛、不倫戀,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認為,雙方若兩情相悅交往,這是醫師人際關係的私領域,並未踰越醫德;但如果醫師從病歷獲知病患個人資料,進而主動追求,或利用病患對醫師的心理依賴,得到情感或肉體利益,則有違醫師規範及醫德。


若兩情相悅無妨

石崇良說:「過去媒體曾報導,有整形醫師與女病患曖昧,這種情形若雙方都未婚,旁人無權批評;如果外遇妨害家庭,則是當事人配偶是否控告通姦的問題,只要兩情相悅,沒有規定醫師不能與病患交往。」

石崇良舉例,如果女病患看診時主動對醫師表示好感,還留電話號碼,或醫師經過女病患同意問到電話號碼,下班後約她吃飯、看電影,這與一般男女在生活中相遇、交往無異,沒理由嚴格要求醫師不能喜歡病患或病患不能喜歡醫師。

但若醫師是從病歷取得病患個人資料後展開追求,甚至利用醫病的依賴關係取得好處,石崇良認為那就顯然不對,不過他提醒民眾,醫師也是人,一般男女交往的糾紛,也可能在與醫師交往時發生。

記者丁牧群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841997/IssueID/200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