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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7月制定精神疾病納職業病審定基準

更新日期:2009/06/25 21:36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5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將於7月初制定職場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的審定基準,在10類精神疾病中,目前沒有主觀排除哪一項,但不宜將與工作無關者納入給付。


勞委會表示,將根據勞工需求,各國流行病學資料和給付情形,國內現有精神科專業審查人力的配套措施,以及避免浮濫等原則,審慎評估可納為職災保險給付的精神疾病。


勞委會去年7月已發布解釋令,經職業病鑑定委員會認定因工作造成的重度憂鬱症可列為職業病。解釋令發布後,有3件申請鑑定。


勞 委會官員表示,目前精神疾病雖然沒有列入職業病種類表,但並非不能申請職業病給付,自認因工作罹病的勞工可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病給付,若勞保局專科醫 師認為有疑義,再送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但若位於第一關的勞保局專科醫師認為致病原因與工作無關,則會直接否決申請。


官員指出,精神疾病可分為10類,有精神分裂症,躁症、憂鬱症等心情障礙,與壓力關連的精神官能症,腦組織病變的精神疾病,也有在幼兒青年期致病的過動症,而且導致精神疾病原因很多,不見得是單一因素。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石發基表示,目前國際勞工組織 (ILO)並未將因工作壓力造成的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種類表列項目,日本是採個案鑑定,其他有的先進國家採法院判決決定給付與否。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上午前往勞委會陳情指出,近年工作環境改變,因職場壓力造成精神疾病的個案有增多趨勢,工傷協會一年接到30多件求助案,卻都難以獲得職業病認定。


工傷協會要求,職場精神疾病全面納入職業病,不應限縮疾病種類;政府應預防職場精神疾病;職業病調查鑑定,應有勞工代表參與。9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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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官方聲明

是否將職場精神疾病全面納入勞保職災給付,勞委會審慎評估中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a434743:add&theme=&layout=


工傷協會於今日至勞委會訴求將職場精神疾病全面納入職業病,不應限給疾病種類,勞委會表示:基於保障勞工職災權益 的立場,於97年7月17日令釋放寬將經該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工作)所致之重度以上憂鬱症納入職災保險給付範圍,且由該會勞 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研訂「因工作壓力引起的精神疾病診斷參考基準」中,預定今(98)年7月初完成。


勞委會認為,精神疾病種類甚多,不宜將與工作無關之精神疾病納入職災給付範圍,且目前各國及ILO並未將因工作壓力造成的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種類表列項目,僅以個案鑑定或法院判決方式決定給付與否。


勞委會將針對勞工之需求,各國流行病學資料及給付情形,國內現有精神科專業審查人力之配套措施,及避免浮濫等原則下,審慎評估得納為職災保險給付之精神疾病。


至於職業病調查及鑑定,勞工要參與部分,該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之職業疾病鑑定案,於職業暴露調查之過程中,原即開放讓雇主或勞工參與;另有關預防職場精神疾病部分,該會自97年起與衛生署合作推動「職場健康促進年」計畫,並製作各種宣導品分送相關單位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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