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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藥廠的真實與謊言 

朱政騏 台大社會學研究所博士生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秘書長拉米(Pascal Lamy)有句名言,大意是說:「WTO的職責在創造財富,而非分配財富。」也就是說,從關貿總協(GATT)到WTO,世界上的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南方與北方國家之間的發展程度也越來越懸殊,但這些都不干WTO的事。

  同樣類似的邏輯也出現在「國際製藥商協會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s,簡稱IFPMA,即跨國藥廠的聯合組織)之中,跨國藥廠經常為了專利權與窮國的疾病問題而受到輿論的責難,例如:2000年印度西普拉(Cipla)藥廠捐贈了一批該公司的藥品Duovir給西非的迦納,由於這種愛滋病藥物是所謂的「雞尾酒配方」(也就是把多種藥物混合使用),其中有四項藥物成份的專利屬於葛蘭素威康[1]Glaxo Wellcome)藥廠,因此葛蘭素發了警告信函給西普拉,並向迦納政府施壓,要求該國不能接受這一批藥物。跨國藥廠之所以能夠如此理直氣壯的主張自己的專利權,同樣也是根據「這不干我的事」此一想法,IFPMA在面對輿論的指責時,就是以「非洲國家的疾病主要源於貧窮,但這些國家的貧窮不是我們(跨國藥廠)造成的,所以這不干我們的事」,跨國藥廠的職責就是研發新藥、取得專利,然後以此牟利,由於研發必須負擔極高的成本,所以為了生存而牟利也無可厚非。

藥廠負擔昂貴的研發費用?


  的確,每當有人抱怨藥價過高,藥的專利不但讓窮國人民買不起,也讓有能力製作「學名藥」[2]的國家(例如:台灣)無法自製便宜的藥物供國人使用,這時藥廠總是宣稱他們負擔了昂貴的研發費用(R&D),所以不得不然。有位藥學研究所的教授在為《一顆價值十億的藥丸》一書寫序時,曾提出以下幾個問題:

  我及我的家人是否願意花上漫長時間,從事一項沒有回報的研究計劃?
  我及我的家人是否願意投資鉅大成本,從事一項沒有利潤的商品開發專案?
  我及我的家人是否願意將自己的研發心血,免費讓大眾使用?
  我及我的家人是否願意在看病的時候,只看病,而不吃藥?[3]

  很明顯的, 一般人對這些問題的答案(除了最後一題)都會是否定的。這位藥學教授說她講的是「真心話」,她說:「只有當生意能夠賺錢的時候,生意才能永續經營,提供質 量兼具的優良服務。〔〕在嚴格的醫藥品審核制度下,藥廠的經營成本節節上升,新加入者的門檻也不斷提高。如果一味地要求藥廠提供低利潤的藥品,不讓藥廠 藉由合併來降低成本,試問還有誰願意投入藥廠的經營?」

  敏銳的讀者可能已經發現事有蹊蹺,世界最大的葛蘭素史克藥廠的全球市佔率不過7%,在台灣也只有6%,台灣本土的GMP 廠(不含外商)就有二百多家,可說是藥廠林立,製藥工業的技術門檻似乎沒有一般想像中那麼高。因此,我們回頭看上述那位藥學教授的說法,就會發現其問題, 她在提問時不斷強調「研發」,之後又把進入門檻提高歸因於「嚴格的醫藥品審核制度」,綜言之,其實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藥廠官方說法:「新藥研發需要經過重重 嚴格的審核,曠日費時,需要投入鉅額成本」。

   這種官方說法與實際情況不符,藥廠的數量頗多,而且大部份與新藥研發無關。不僅如此,我還要更進一步指出,即使跨國大藥廠也不是以研發為主。根據美國藥品研究與製造商協會(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Manufacturers of America,簡稱PhRMA)的資料,其會員(主要是美國藥廠)每年的研發預算約有300億美元,確實是一筆大數目,但是和他們的廣告行銷費用相比則是小巫見大巫。以2002年為例,美國藥廠的收入約2,170億美元,其中310億美元用於研發(約佔14%);而有670億美元用於廣告行銷(約佔31%);並且其利潤率有17%,約360億美元[4]

  大藥廠總是告訴我們,由於他們負擔鉅額的研發成本,所以享受專利權的保護乃理所當然,儘管專利藥的價格會比相同成份的學名藥貴上數倍。可是事實上研發 費用卻遠低於廣告行銷與利潤率,而且稍加回想,我們什麼時候看到藥品的廣告了?藥品的廣告有那麼多嗎?我們其實不太能跟藥廠討價還價,甚至對藥的價值全然 不知,藥品的廣告行銷費用主要是針對政府主管機關、醫師等人,他們核准哪一種藥、處方裡用什麼藥,民眾通常無可置喙。簡言之,藥品的廣告行銷費用主要就是 俗話說的「打通關節」的費用,民眾透過健保給付,根本不知道花了多少錢在哪些藥上。

  其次,所謂的研發費用還可以再進一步分析,大藥廠語多無奈的說:「專利保護期一過,就沒什麼賺頭了,我們不得不拼命研發,因此創新的費用很高。」但是他們沒說,所謂的「研發」、「創新」主要是在模仿和延長藥品的專利,佔所有研發費用的八成[5]。藥品的專利共分四類:一、保護藥品這種化合物的專利;二、藥品化合物構成用途的保護專利;三、特定使用方式的專利保護;四、藥品製造過程的專利。大藥廠並不真的喜歡創新,很多「新藥」其實是舊藥的仿製藥品(me-too drugs[6]例如紅極一時的抗憂鬱藥「百憂解」專利將屆,原廠就推出「千憂解」(Cymbalta),改善一些副作用,又可以獲得20年的專利。因此,藥廠口口聲聲說的「研發費用」,真正用於新藥研發的只有總收入14%之中的二成而已。

怎麼會不干你的事!


  WTOIFPMA可以說貧窮不干他們的事嗎?還記得我們之前談過WTO的「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嗎[7]TRIPS要求 WTO 會員國之間互相歧異的相關法律,包括專利、商標與著作權保護等,都要提升到與美國相同的標準。在 TRIPS 之下,藥廠的專利藥物至少享有 20 年的壟斷保護,可以獲得超額利潤。所有 WTO 會員國必須在 2005 年之前將其智財權法規調整到符合 TRIPS 的標準。即使站在支持自由貿易的立場,WTOIFPMA也是自打嘴巴,藥廠之所以能夠藉由專利獲得超額利潤的理由,在於彌補其鉅額的研發成本,然而先前我們已經說明,藥廠的研發成本被過度誇大,一年內的利潤就已經高於研發預算,再扣掉用於me-too藥的「研發費用」,立即可知20年的專利保障根本是在剝削窮國。

  再者,1971年美國片面宣佈停止美元兌換黃金,金本位的固定匯率解體,美元大幅貶值,境外美元也迅速增加,以緩解1970 代生產過剩、需求不足的危機。美元取代黃金成為世界貿易的基礎,美國靠印鈔票就可以憑空創造需求,繼續擴大進口,也就是印鈔票跟世界上其他國家換物資,美 國因此成為最富裕的國家,而其他小國即使擁有美金(可以說是美國的債權人)但卻可能物資匱乏。整個世界的財富分配怎麼會跟美國無關?特別是身為美國國內的 大藥廠、大資本家,怎麼能說其他國家的貧窮不干他們的事?

  藥品原本就與「自由市場」的模型相去甚遠,從研發、行銷、公關、廣告、販售到使用,處處可見政府介入干預的痕跡:國家研發技術轉移;主管機關在上市 前、後的審核;法律賦予特定專業人士處方的權利;健保給付哪些藥、以什麼價格給付?藥廠穿梭其中,上下其手,一方面以龐大的公關行銷費用要國家給予專利的 保障;另一方面又以研發之名對民眾抬出自由市場的邏輯,聲稱自己的超額利潤只是研發的補貼。因此,當我們遇到藥廠擺出一副在商言商模樣,把所有責任都推得 一乾二淨;當我們聽到藥廠說「這不干我的事」(it’s not my business)的時候,就要特別留心,先搞清楚他們的生意(business)究竟是怎麼回事,才能決定要不要相信這不干他們的事。



[1] 荷蘭的跨國藥廠,葛蘭素威康(Glaxo Wellcome)於2000年與史克美占(SmithKline Beecham)藥廠合併為葛蘭素史克(GlaxoSmithKline)藥廠,全球市佔率約7%,為世界第一大藥廠,同時也是台灣第一大外商藥廠,在台營業額近50億新台幣,市佔率約6%
[2] 即成份與原廠專利藥相同的藥物,由於學名相同,只有商品名不同,故稱「學名藥」。
[3] 引自鄭慧文(2002),〈序:良心製藥人的真心話〉,《一顆價值十億的藥丸》,台北:時報。
[4] 參見Angell, Marcia (2004), The Truth about the Drug Companies: How They Deceive Us and What to Do About It. New York: Random House. 48。這本書已翻譯成中文,即將出版。
[5] Robinson, Jeffrey2002),《一顆價值十億的藥丸:人命與金錢的交易》(廖月娟譯),台北:時報。參見第三章。
[6] 參見Angell (2004),第五章。或者可參考Mann, Charles & Mark Plummer1996),《阿斯匹靈戰爭》(楊美齡譯),台北:月旦。針對百年老藥「阿斯匹靈」的來龍去脈有詳細而精彩的描述。
[7] 見朱政騏(2006),〈WTO與我何干?(一)WTO與反WTO的來龍去脈〉,《社大手握手電子報》第六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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