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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有疏失/病患跳樓 長庚判賠180萬

更新日期:2010/07/22 04:1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女精神病患自高雄長庚醫院十樓護士長室窗戶跳樓自殺,家屬認為醫院管理有疏失,請求損害賠償六百多萬元,高雄地方法院判 決醫院要賠償近兩百萬元。

高雄長庚表示,現代化精神醫療設施並非監獄或看守所,精神科的治療以人性化和顧及病人活動的權益,不宜以「監禁」 的態度來對待。對此判決,院方更希望能有獨立的精神科醫學會或其他專家學者的專業意見。

被害人家屬指出,前年五月十四日晚上,被害人企圖跳 樓自殺,家屬帶到高雄長庚醫院急診住院後,在十七日晚上推開護士長室窗戶跳樓自殺,家屬認為醫院有明顯行政疏失,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等共六百五十萬元。

法 官指出,長庚疏於注意被害人有自殺傾向,又未能提供安全無虞住院環境,確有疏失,並審酌家屬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賠償一百八十萬元比較合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22/78/29or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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