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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轉載文章:


東方國家日本、香港、台灣與中國,都有著跟西方國家全然不同的精神醫療發展史。日本有著全世界最高的慢性精神病床:1998 年時每 10 萬人 284 床,這是相當高的比例,因為精神分裂症的點盛行率也不過0.3%~0.6%。

2000年時,日本仍有71%的精神科住院病人住院超過1年,而平均住院年數是8.5年。29.5%的病人大於65歲。只有40%住在開放病房。也就是說,這些精神病患的生活品質恐怕不太好。而這些病人有30~60%其實有能力回到社區生活,且有60%想出院。

回顧日本的精神醫療史,1900年時,日本政府由發佈法令,要求家屬必須在家裡建造特別的房間限制病患的自由。1901年,日本精神衛生先驅Dr Kure在東京大學提倡尊重病人人權的治療方式。1919年,日本政府頒佈法令,要求各行政區必須建立精神病院。1940年,受到納粹種族純淨政策影響, 日本鼓勵精神病患墮胎、絕育,但沒有造成屠殺的悲劇。

1950年,日本頒佈精神衛生法(比台灣早40年),維護精神病患的人權,同時促進精神病院成立,並且引入了心理諮詢中心與居家治療的觀念(但直到1965年才有具體實施)。

1960年日本政府修訂關於醫療服務資金的法令,協助私人療養機構的發展與擴充,這造成日本療養院的大幅成長,有如健保造成90年代台灣精神科醫師的黃金時期一樣。

1965年,一位19歲的病患,拿刀刺殺美國大使致成殘廢。這終於讓日本政府決心修訂精神衛生法,保證部分支付精神病院的營運成本。各項精神衛生法裡規範的措施終於實施。

1984年,距離東京幾百公里的Utsunomiya市發生工作人員傷害兩位病人致死的案例。這案例讓日本人蒙羞,徹查後發現療養院收容超出床位的 病人,強迫病人勞動,侵佔病人的金錢,任用沒有執照的工作人員。日本因此頒佈精神醫療法保障病人人權,但沒有發揮很大的影響力。

在1988年時,日本共有1048間精神病院,90%屬於私人的,接近100%滿床。總共有439,963病床,佔日本所有病床數的20%。 1991年時,每個病床一天的收費為56~96美元,但各療養院仍然虧損,公立療養院有政府負擔虧損,私人療養院則靠其他方式存活,如協助藥廠做藥物實 驗。

同時,日本有520間精神科診所,186間日間或夜間病房,1438間精神復健中心,57間中途之家,41間懷孕精神病人的訓練中心(好特別的服務),209間職業訓練中心。

1991年時,日本有8700位精神科醫師,53000位精神科護士,14000位助理員,2000位精神科臨床心理師,469位職能治療師。換算 下來,每10萬日本人有7.08位精神科醫師,比例算亞洲第一。但如果計算全部精神科專業工作人員,則每100病床只有22人,美國是267人,瑞典 174人,法國137人,德國113人。會有這麼大的落差,一方面是因為日本的家屬會被要求負擔非醫療性的照護工作,而日本的法令也限制了精神病院的發 展。

日本的精神科醫師則抱怨收入比其他專科醫師低。1990年時,會談治療只能支付20美金,不管談了多久。日本精神科醫師有時會被迫一天在9~10小時內看60位病人,每位病人平均只有10分鐘。

精神病患在日本受到的待遇和國家的富裕程度不成比例,原因來自於公眾的冷漠,以及政府效率的牛步化。顯然,日本的精神醫療,同樣需要更多的努力。

資料來源:

Oshima I,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schizophrenia in Japan: social environments and negative symptoms, national survey of in-patients, British Journal of Psychiatry (2003), 183, 50~56

Koizumi K, Mental health care in Japan, Hospital and Community Psychiatry, Nov 1992, Vol43, No11, p1100~1103


引用來源:

http://eroach.typepad.com/yuli/2004/12/post_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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